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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事务

武汉纺织大学新生入学资格审查与学籍注册管理规定
作者:时间:2020-09-04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进一步依法规范学生管理,全面服务学生成长,切实保护学生权益,确保招生公平公正,维护高等学校办学秩序,做好普通本科新生、研究生新生入学资格审查与学籍注册工作,依据教育部、总参谋部《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和学籍电子注册工作的通知》及湖北省招生办公室《关于做好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经省级招生部门批准,被我校录取的各类普通本科生、研究生。

第二章 新生入学

第三条 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由本人持录取通知书和其他相关材料,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条 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当提前向学校请假,病假不得超过 30 天,事假不得超过 15 天。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者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章 新生入学资格审查与复查

第五条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在初步审查中,发现新生患有疾病,需要住院或在家休养的,不予办理入学手续,可由新生本人提出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和湖北省招生规定在3个月内对学生进行复查。复查的程序和办法按学校当年相关工作安排进行。

(一)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学校组织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按照要求报湖北省招生办公室,省招办视情况进行抽查;第二阶段,处理审查出的相关问题。

(二)自查期间,学校要高度重视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校领导为组长的复查工作领导小组,复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设在招生就业处(本科层次)和研究生处(研究生层次),各二级学院要在规定的统一时间内组织有经验、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成立资格复查小组,集中力量做好自查工作。

(三)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身体健康状况由校医院具体复查,心理健康状况由学生工作处和研究生处负责复查;

5、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对于艺术、体育类等专业新生要专门复查,组织相关二级学院和专家组对新生专业水平进行复测,若发现专业水平与录取层次明显不符的学生,将作为重点进行复查。

第七条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由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凡无正当事由不参加复查的,按复查不合格处理。

第八条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学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四章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以整学年为单位,最长不得超过 2 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十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需提出正当理由,本科新生一般为应征入伍、身心状况不佳、创业等因素无法入学,研究生新生还可包括工作、生育等因素无法入学,其他特殊情况由学校具体审批。

第十一条 新生应征入伍办理保留入学资格事宜:

(一)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二)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新生报到日期前,将录取通知书(复印件)、《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加盖县级征兵办公章)、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到学校招生就业处或研究生处。学校接到相关材料后,将依法依规审核录取资格,为新生办理保留入学资格。

(三)入伍新生在退役后2年内,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第2年高校新生入学期间,持审批后的《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和录取通知书等材料,到录取高校办理入学手续。入伍高校新生重新报名参加高考或研究生考试的,视为自动放弃原入学资格,入学资格不再保留。

第十二条新生因其他因素(身心状况不佳、创业、工作、生育等)办理保留入学资格事宜:

(一)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最长期限不得超过 2 年。

(二)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新生报到日期前,由本人(本人确实不能办理的,可以委托监护人或直系亲属)到校办理手续,提交申请书(委托其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交委托书)、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针对身心状况不佳、生育等因素)、创业证明(国家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针对创业等因素)、工作单位证明(针对工作等因素)等相关材料,由学校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批准。

(三)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10个工作日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因患疾病(含心理或精神类疾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持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的,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不符合体检要求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新生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保留入学资格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处理,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学生对学校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新生学籍注册

第十五条学校研究生处、教务处应严格按照经省级招生部门核准的录取名册和报到入学新生名单,及时上网进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取得学籍。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教育部及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管理规定的解释权及未尽事宜由研究生处、教务处和招生就业处负责。

 

附表:

1.武汉纺织大学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

2.武汉纺织大学入学申请表(针对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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