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纺织大学
外国语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
(试行)
第一条 总则
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和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我院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湖北省教育厅及学校有关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事项通知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评选对象
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在取得我校学籍、档案转入我校后,第二学年(原则上一年级研究生不能参评,除特殊情况外)可申请国家奖学金,硕士研究生申请年限不超过学院确定的学制年限。休学、退学、延期毕业的研究生不能申报。
第三条 奖励额度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 2万元/人。
第四条 评审组织机构
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外国语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副书记、研究生导师代表2人、研究生教学秘书、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代表1人共同组成,负责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的组织与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或专业实践能力突出。
第六条 评定项目及权重
表1 学术型研究生奖学金各部分评定内容所占比例
序号 |
项 目 |
权 重 |
1 |
课程学习 |
30% |
2 |
创新能力 (学术科研、专业实践) |
60%(学术科研占40%,专业实践占20%) |
3 |
社会活动情况 |
10% |
合 计 |
100% |
表2 专业型研究生奖学金各部分评定内容所占比例
序号 |
项 目 |
权 重 |
1 |
课程学习 |
30% |
2 |
创新能力 (学术科研、专业实践) |
60%(学术科研占20%,专业实践占40%) |
3 |
社会活动情况 |
10% |
合 计 |
100% |
第七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上学年度学习成绩优异。平均成绩专业排名位于前50%,学位课平均成绩应达到80分及以上。
(二)在学术研究方面成绩显著。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参评时可视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或译文等;以第一、二作者身份出版学术专著、译著、学术编著。参加省部级及以上课题。(学术型研究生选)
(三)专业实践能力突出。包括取得翻译资格证书、学科竞赛获奖、社会实证调研获得资助、真实翻译项目取得相关证书等。(专业型研究生选)
第八条 评选时间和办法
(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每年10月进行一次。
(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选步骤:
1、对照评选条件,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
1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填写研究生创新成果登记汇总表;
3按照奖学金评审支撑材料封面提供参评成果原件或复印件;
4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自评表》。
2、导师审核: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签署推荐意见,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自评表》上签字。
3、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材料初审、申请人互查,并对自评材料总分审核,产生入围名单。
4、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入选的候选人进行审核投票,根据学校的指标数确定最后人选。
5、学院将结果公示5天,无异议后报校研究生处。研究生处审查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批。
第九条 评选原则
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平等原则。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2、回避原则。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3、公正原则。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4、保密原则。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
(一)受到党、团或学校通报批评及警告以上处分;
(二)经学校批准休学复读不满一年;
(三)在学术研究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四)在专业和社会实践中造成重大事故或损失;
(五)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
(六)前一学年有课程不及格;
(七)未按学校规定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
(八)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
(九)其他有损学校声誉的行为。
第十一条 其它工作要求
(一)参评的各类成果应是在研究生相应学习阶段获得,第一署名单位应为武汉纺织大学。
(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再次参评时,对往届参评时已提交过的各类成果不能再次使用。
(三)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应认真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报学院和研究生处统一保存。
外国语学院
2020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