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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纺织大学外国语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作者:外国语学院时间:2012-12-14点击:

武汉纺织大学外国语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

为了认真做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增强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保证国家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字〔20078号)和《湖北省教育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的通知》(鄂教助〔20095)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

1.取得学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二、认定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认定机构

1.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领导。学生工作部在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的认定工作。

2.外国语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以院长何畏为组长,党委书记陈国新为副组长、副书记卫冬妹为常务副组长、全体辅导员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学院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3.以班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班级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四、认定标准

1.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收入状况可分为:

一般困难学生: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的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可认定为一般困难。

特殊困难学生: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学校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认定为特殊困难。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视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烈士子女、无经济来源的孤儿、单亲家庭子女;

2)无经济收入的残疾人家庭子女;

3)父母年老,一方或双方无劳动能力,且缺乏经济来源者;

4)父亲或母亲有重大疾病,医疗费用高,且无其他经济收入者;

5)农村绝对贫困或低收入家庭子女;

6)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子女;

7)家庭发生重大变故且无经济资助者(如水灾、火灾等);

8)家中多人同时上大学,经济负担沉重者;

9)中学时期受“希望工程”等社会资助且目前家庭经济状况尚无改观者;

10)学生在校月伙食费低于180元者。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列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校园卡消费过高,或在外有大额消费者;

2)有抽烟、酗酒、赌博等不良习气者;

3)平时有超过一般同学的高档消费现象者。如穿名牌服装、佩戴贵重金银首饰,使用高档化妆品、高档手机或电脑,经常进出网吧、卡拉OK厅等娱乐场所等。

五、认定时间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开展一次。新生于每年的10月上旬进行认定,其他年级学生于每年9月中旬进行调整,如遇特殊情况可不受时间限制,随时可以认定。

六、认定比例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学生总人数的30%以内。

1.学生申请

学生本人向所在班级的班主任或辅导员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武汉纺织大学(外经贸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出具盖有户籍所在地乡(镇)及以上民政部门公章的《家庭经济贫困证明》。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武汉纺织大学(外经贸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资格审查

由辅导员、班主任依据本班级(或专业)学生的困难申请及其相关证明材料,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进行资格审查,提出符合认定条件的人员名单。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武汉纺织大学(外经贸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家庭经济贫困证明》、《武汉纺织大学(外经贸学院)家庭情况调查表》。

3.民主评议

认定评议小组对本班级(或专业)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调查,在充分了解其在校期间的生活表现、平时消费情况、同寝室同学的意见、校园卡消费等情况后,召开评议会议,并在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经济困难程度排列出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顺序,比例一般不超过班级(或专业)人数的20%。

4.学院认定

学院认定工作组依据本办法研究确定出特殊困难学生和一般困难学生名单,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广泛征求学生意见,无异议后,汇总并报送学生工作部。

5.审核确认

学生工作部汇总全校特殊困难学生和一般困难学生名单后,在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特殊困难学生和一般困难学生名单,并反馈给各院(部)。

凡被确认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若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如师生对认定结果有异议,可向院(部)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如对院(部)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生工作部提请复议。学生工作部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八、后续管理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的基础性工作,涉及到学生的切身利益,因此各院(部)要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把握实情,切实把此项工作落到实处。同时,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等。

2.各院(部)要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跟踪调查了解机制,辅导员要经常深入班级,深入学生,不断了解掌握学生的实际困难,并建立完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当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并对资助措施进行相应调整。

3.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其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九、其他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结果,将作为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依据。

2.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3.本办法由武汉纺织大学外国语学院学工办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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